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长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6********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6民初838号 |
案号 |
(2021)冀0505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文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195600元借款偿还原告王占峰。二、被告霍冀军、宋仁旭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文长江的给付义务向原告王占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职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原告承担829元,被告文长江、霍冀军、宋仁旭连带负担1921元。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文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195600元借款偿还原告王占峰。二、被告霍冀军、宋仁旭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文长江的给付义务向原告王占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职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原告承担829元,被告文长江、霍冀军、宋仁旭连带负担19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