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04********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民终2996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吴武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武阳借款6325000元及利息(之前的利息为127750元,之后2013年12月16日借款2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014年12月22日借款2000000元自2017年9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017年1月23日借款2325000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为: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吴武阳借款本金63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之前的利息为127750元,之后利息其中:2013年12月16日借款2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日起算,2014年12月22日借款2000000元自2017年9月24日起算,2017年1月23日借款2325000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算,上述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黄辉借款中2014年12月22日2000000元借款本息以及2017年1月23日借款2325000元中2174000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23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一审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10元,由吴武阳负担21413元,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192元,黄辉负担616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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