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6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4民初7193号 |
案号 |
(2021)湘0182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宗平偿还借款本金328 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8元,减半收取3114元,由被告何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