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昌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21刑初538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昌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责令被告人刘昌龙退赔给被害人陈广福人民币一4万八千三百元(已交至法院账户)。三、对被告人刘昌龙为实施犯罪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二万六千七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