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3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2民初721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夏敏、陈西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本金39305.34元及其利息7969.78元,本息合计47275.12元,并从2020年1月7日起,以39305.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55%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律师费用20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已预交529元),由夏敏、陈西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