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2********1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民初2648号
案号
(2021)皖0223执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97703.89元。二、被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289770.38元。三、被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陶必生、汪素荣、陶然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工业区3158.49㎡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南陵县第20145140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90元,由被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陶必生、汪素荣、陶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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