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705民初165号
案号
(2021)皖0705执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施必龙劳务费115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苏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施必龙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被告苏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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