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神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1民初2444号 |
案号 |
(2019)冀0131执1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北神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任联婷、刘慧鹏租赁费20986.53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以1591.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以3746.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以590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以8056.5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以10211.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以12366.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以14521.5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以16676.5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以18831.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0986.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任联婷、刘慧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任联婷、刘慧鹏负担63元(已交纳),河北神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31执10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147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106814075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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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山县冶河东路文昌苑12号楼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