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神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1民初2396号 |
案号 |
(2019)冀0131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北神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王艳芳租赁费57309.5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以39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以9285.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以1462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以1995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以25293.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以30629.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以3596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以4130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以466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以519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730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河北神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31执10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731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106814075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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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山县冶河东路文昌苑12号楼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