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雷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0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5881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1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骏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租金135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350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款清息止);7二、被告蒋春玉、蒋雷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合肥泰骏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为99元,由被告李影、蒋春玉、蒋雷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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