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4565号
案号
(2019)皖0881执9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1343550元,本息合计434355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后期利息按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万元,支付利息5374100元,本息合计173741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后期利息按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和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6400元。四、被告张桐生、韩明亮对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承担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桐生、韩明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和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桐生、韩明亮、韩超、盛敏红、崔伟、倪红梅、崔国海、韩润清的抵押物(其中,张桐生抵押物包括:桐房地权证2007字第0112021658号,桐房地权证2006字第0112016723号,桐房地权证2005字第0213013004号,桐房地权证2005字第0213013008号,桐房地权证2005字第0213013009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2041112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213040288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213040289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213040290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113038636号,桐房地权证2007字第0113021216号,桐房地权证2006字第0113014728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42635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42636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42632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42633号,桐房地权证2005字第0213012972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37179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37175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40305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40304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40291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40401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40292号,桐国用(07)第2899号,桐国用(2013)第0256号,桐国用(05)第1802号,桐国用(05)第1796号,桐国用(05)第1803号,桐国用(2010)第2993号,桐国用(2010)第2854号,桐国用(2010)第2855号,桐国用(2010)第2856号,桐国用(2010)第2294号,桐国用(07)第1621号,桐国用(2007)第3271号,桐国用(2010)第3981号,桐国用(2010)第3890号,桐国用(2010)第3983号,桐国用(2010)第3982号,桐国用(05)第1767号,桐国用(2010)第1676号,桐国用(2010)第1677号,桐国用(2010)第2844号,桐国用(2010)第2841号,桐国用(2010)第2842号,桐国用(2010)第2860号,桐国用(2010)第2843号;韩明亮抵押物包括:桐房地权证2006字第0101016784号,桐房地权证2006字第0112016733号,桐房地权证2006字第0132016721号,桐房地权证2011字第53629号,桐国用(2013)第1043号,桐国用(06)第1720号,桐国用(2013)第0255号,桐国用(2011)第3465号;韩超、盛敏红抵押物包括: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40303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0313040302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0902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0904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0903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0901号,桐房地权证2013字第70724号,桐国用(2010)第2849号;桐国用(2010)第2850号;桐国用(04)第0130号;桐国用(03)第0384号;桐国用(04)第0131号;桐国用(03)第2180号;桐国用(04)第1910号;崔伟、倪红梅抵押物包括:桐房地权证2009字第0302028050号,桐国用(02)第1862号,桐房地权证2013字第70726号,桐国用(04)第1036号;崔国海、韩润清抵押物包括: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0895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0896号,桐国用(04)第1372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15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张桐生、韩明亮、韩超、盛敏红、崔伟、倪红梅、崔国海、韩润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795元,由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张桐生、韩明亮、韩超、盛敏红、崔伟、倪红梅、崔国海、韩润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时间
2019-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