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3518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波、王云欠原告徐友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需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时止)、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时止)、于2021年6月1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时止);二、在被告汪波、王云支付第一笔款项时,需将其已经支付的2750元从利息中扣除;三、上述款项,若被告汪波、王云有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履行,原告徐友勇有权就下剩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四、本案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汪波、王云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