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3518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波、王云欠原告徐友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需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时止)、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时止)、于2021年6月1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时止);二、在被告汪波、王云支付第一笔款项时,需将其已经支付的2750元从利息中扣除;三、上述款项,若被告汪波、王云有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履行,原告徐友勇有权就下剩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四、本案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汪波、王云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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