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3519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波、王云欠原告宇尔会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18年9月25日起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在被告偿还第一笔款项时,将其已支付的5500元从应支付利息当中扣除。以上共分三期偿还,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18年9月25日起算),于2021年2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18年9月25日起算),于20213年6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18年9月25日起算);二、上述款项,被告汪波、王云如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宇尔会有权就下剩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本案双方其他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汪波、王云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