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02民初3821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邓冬艳与被告张玲玲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限被告张玲玲、第三人蒋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冬艳返还租赁的零陵区建材市场25栋105-106号门面;三、限被告张玲玲、第三人蒋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冬艳支付欠付租金20,233元及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上述租赁物占有使用费按5,833元/月从2021年1月8日计算至被告张玲玲、第三人蒋斌向原告邓冬艳返还本案租赁门面之日为止;四、原告邓冬艳无须向被告张玲玲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张玲玲、第三人蒋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