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7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4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皖1524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皖1524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肖本兵货款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