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1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6603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恢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李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沈建辉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48 520元,共计148 520元。二、驳回沈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270元,减半收取1 635元,由李武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