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1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3549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3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4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773.51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12日利息为7166.21元;之后以51773.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788%的1.5倍,从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万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由被告万银、万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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