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李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8********1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22民初1112号
案号
(2017)皖0822执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李程、谢玲琳、安徽不打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汪国军人民币20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法院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内);二、被告安徽天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波、安庆同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东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天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波、安庆同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东东偿还该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李程、谢玲琳、安徽不打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9200元,由被告刘李程、谢玲琳、安徽不打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天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波、安庆同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5-15
发布时间
2017-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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