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5552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明明欠款23800元及利息(以2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0.8%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元,由被告程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