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0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11民初6115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亮、许红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1185.06元及利息(以71185.0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月利6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超、陈全文、王琪、陈霞对被告陈亮、许红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亮、许红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四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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