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5********6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2民初1085号 |
案号 |
(2021)皖1122执恢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88196元、保全保险费975元,合计289171元及利息(利息以28819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4/6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6元,减半收取2833元,保全费1961元,合计4794元,由被告曾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