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8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624民初2380号 |
案号 |
(2021)湘0624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志强偿还原告黄厚民劳务工资109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0169006605912345600003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湘阴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黄厚民承担440元,被告张志强承担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