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松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2********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02民初2928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伍晃、伍松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 000元以及2019年6月30日后至本息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以1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二、驳回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3元,减半收取1881.5元,由被告伍晃、伍松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