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3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81民初2459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恢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邵志强、汤湘伟、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刘伟借款本金3613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6137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申请费2770元,共计6300元,由邵志强、汤湘伟、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共同负担6130元,由刘伟负担270元。判决如下:一、邵志强、汤湘伟、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刘伟借款本金3613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6137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申请费2770元,共计6300元,由邵志强、汤湘伟、浏阳市永安镇一家人生态休闲农庄共同负担6130元,由刘伟负担2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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