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0476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剑、胡月平尚欠刘章明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19 0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止),合计119 000元,刘剑、胡月平自愿于2020年11月30日前共同偿还10 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9000元;二、如刘剑、胡月平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刘章明任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刘剑、胡月平应向刘章明支付违约金20 000元,且刘章明可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 000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刘章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70元,刘剑、胡月平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