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2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3民初1409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舒城博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车位销售款47500元;二、驳回原告舒城博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汇款至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被告负担511元、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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