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红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2********3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2民初201号
案号
(2021)皖1722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阮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查爱月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本金150000元,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阮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查爱月借款利息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公告费690元,共计5215元,由被告3阮红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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