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2********1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2刑初29号、(2020)皖17刑终99号 |
案号 |
(2021)皖1722执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刑终51号判决书所判内容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8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95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李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四、被告人王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李勤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96六、被告人徐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七、被告人李军、王建强供诈骗犯罪的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八、扣押在案的银行卡、铂金钻戒一枚及皖rg1289奔驰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九、被告人李清强迫交易的房产发还被害人,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