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江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2民初1808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吉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衡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期间的利息55731.15元,并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375%计算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尹吉彬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偿还借款本息的,原告衡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被告衡阳市金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27项共39台(套)机器设备,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衡阳市金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陈江南、周伟、陈江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尹吉彬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46元,由被告尹吉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