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1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71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宗冬、赵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借款126968.27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6月29日前利息为3534.52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7.55%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维军、王荣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被告王宗冬、赵琳、高维军、王荣昌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30104000386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