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11民初2011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二东、伍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30056.13元及利息(以630056.1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按该标准计息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000元使用完毕后,利息则转为按月利率1.5%计算;每月的违约金金额为3150.28元),并支付律师费17000元;二、被告吴玮、李龙、贺虎、孙永霞、肖笃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三、被告吴玮、李龙、贺虎、孙永霞、肖笃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二东、伍敏追偿;四、驳回原告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08元,由原告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张二东、伍敏、吴玮、李龙、贺虎、孙永霞、肖笃民负担1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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