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5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5564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加平、单礼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9716元及利息(以12971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蔡浩、许明、胡化东、单礼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孙加平、单礼梅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被告孙加平、单礼梅、蔡5浩、许明、胡化东、单礼秀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9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