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21民初2509号
案号
(2017)皖0421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詹志强赔偿原告唐素兰9818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被告项城市顺风汽运有限公司、淮南市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唐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2元,减半收取7101元,由原告唐素兰负担428元,由被告詹志强、河南省项城市顺风汽运有限公司、淮南市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673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詹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3-09
发布时间
2017-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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