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21民初2509号 |
案号 |
(2017)皖0421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詹志强赔偿原告唐素兰9818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被告项城市顺风汽运有限公司、淮南市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唐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2元,减半收取7101元,由原告唐素兰负担428元,由被告詹志强、河南省项城市顺风汽运有限公司、淮南市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673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詹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7-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