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02********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3民初1652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陈关明、沈剑明、阜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秦孟磊借款本金92万元、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为39万元,2021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万元未付,被告陈关明、沈剑明、阜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2021年4月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7万元,原告秦孟磊对此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对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二、若被告陈关明、沈剑明、阜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秦孟磊有权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为39万元,2021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万元,且全部未履行款项均视为到期,原告秦孟磊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8479.5元,由陈关明、沈剑明、阜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前给付秦孟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