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7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11民初712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恢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枞阳县金仓投资有限公司、杨咸建、杨爱武、胡仲7平、朱红霞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枞阳县金仓投资有限公司、杨咸建、杨爱武、胡仲平、朱红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安徽昊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金仓投资有限公司、杨咸建、杨爱武、胡仲平、朱红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爱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62597059442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连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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