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鲍恩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0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4民初2860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鲍恩五欠原告汪保平劳务费121000元,被告鲍恩五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40000元,下剩81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项直接汇至如下账号:收款人:汪保平,账号:62366816300010903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山路支行);二、若被告鲍恩五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原告汪保平有权自被告鲍恩五逾期付款之日起就下剩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汪保平负担660元,被告鲍恩五负担7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