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仁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4********4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25民初877号
案号
(2021)湘0225执恢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潘泽美、邱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0 981.2元,合计220 981.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3.188‰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潘泽美、邱瑶为借款设立抵押担保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泽美、邱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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