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29民初7号
案号
(2021)湘1229执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益青借款128 8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其中94 000元从2017年1月14日起计付,15 000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付,19 800元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付);2、驳回原告金益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宋军承担3300元,由原告金益青承担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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