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9民初7号 |
案号 |
(2021)湘1229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益青借款128 8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其中94 000元从2017年1月14日起计付,15 000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付,19 800元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付);2、驳回原告金益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宋军承担3300元,由原告金益青承担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