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6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3民初2562号 |
案号 |
(2021)湘0223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金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爱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2011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860元,由被告陈金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