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6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3849号 |
案号 |
(2021)湘0281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彭伟偿还借款30000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成承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