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6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3民初2550号 |
案号 |
(2021)湘0223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金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文云英、贺文宁、贺跃兰、贺跃平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按月利率20‰,从2011年1月29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15000元按月利率20‰,从2011年5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0000元按月利率20‰,从2011年5月1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1986元,由被告陈金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