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修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当执字第00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修虎偿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6‰支付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袁修虎支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被告安徽省金嬉养殖有限公司、敖立华、齐德香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对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袁修虎到期不履行,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敖立华、齐德香所有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马军寨20栋204室及当涂县姑孰镇马军寨小区T-22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1元,由被告袁修虎、安徽省金嬉养殖有限公司、敖立华、齐德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5-07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