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成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4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2541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熊成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丽代偿款74282.3元及利息(以69995.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再以4286.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98元,由被告熊成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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