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5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21民初3111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王冬冬、李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志义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3061.77元;二、驳回原告刘志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1313.5元,由原告刘志义负担150.5元,被告王冬冬、李文英负担1163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王冬冬、李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