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臧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3********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4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焦盛文、唐尚斌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个借字第2017092200000520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焦盛文、唐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922207.04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利息26606.49元;并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922207.04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臧伟、王炳芬、安徽汉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焦盛文、唐尚斌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盛文、唐尚斌追偿;四、如被告焦盛文、唐尚斌、臧伟、王炳芬、安徽汉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义务,原告有权以臧伟、王炳芬抵押财产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602号-3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焦盛文、唐尚斌、臧伟、王炳芬、安徽汉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