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5********0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5民初2809号
案号
(2021)皖0825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常青、王计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计收复利;二、被告吴孙平、王淑芹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常青、王计梅、吴孙平、王淑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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