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5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3977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宁军、刘月青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尚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34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4年5月8日计算至2020年5月7日止共计9.24万元,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利息7.9万元),2020年5月8日后利息按年利率15.4%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军、刘月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