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5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3117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军、刘月青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友存借款50万元、利息1万元,2020年6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50万元、年利率24%另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宁、刘月青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其位于邵东市开发区园湾东路荷花农贸市场2栋111、211、311、411室房地产,所得价款原告张友存在借款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部分归被告宁军、刘月青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军、刘月青继续清偿。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军、刘月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