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6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刑初506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蔡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志刚继续退赔被害人刘新俊经济损失人民币16604元。第4页/共4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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