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6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4606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章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41.01元、罚息877.25元,复利6.32元,之后罚息、复利(罚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5%标准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1441.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5%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15.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被告袁青、韩玉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5页/共5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8元,由被告章莉、袁青、韩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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